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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开放基金课题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06-20  浏览次数:

2013年度开放基金课题管理条例

湖南师范大学

化学生物学及中药分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开放基金。为规范和加强湖南师范大学化学生物学及中药分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促进实验室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课题申请者应仔细阅读开放基金课题相关材料,包括本管理条例、申请指南、申请书、承诺书和结题报告书等。

第三条 开放基金由实验室的专项经费和课题组自筹经费组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开放基金课题研究。

第二章 课题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化学生物学及中药分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时向实验室提交电子版申请书,以及一式三份加盖申请者所在单位公章的纸质版申请书。

第五条 开放基金申请课题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统一评审,择优资助。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者其申请课题的评审结果。

第六条 拟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应按时填写《开放基金课题承诺书》。

第七条 课题申请者一般应是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作为负责人的在研课题限一项。每批次资助项目在8项左右。

第八条 在合作导师指导下,在校研究生和大、中学生可申请开放基金课题,课题的经费自筹,合作导师对课题执行有协助、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课题资助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对执行情况优秀的课题研究人员,下次申请时考虑优先资助。

第十条 校外申请者应联系一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该项开放课题的合作者。

第三章 课题执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应按照申请书和承诺书有计划地执行。如研究计划有重大变更,应先行书面报告重点实验室,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合作者和实验室合作导师应协助立项课题在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金额:重点项目5万元,一般项目1万元。课题组需在课题执行期内合理使用本基金。开放基金的开支应与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直接相关,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小型仪器设备租用、购置费;出版物、文献费;学术会议费、差旅费等。

第十四条 课题执行期限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于两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课题结题报告书》。延期结题者需说明原因并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对执行不力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开放基金课题,重点实验室有权终止和撤销该课题,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四章 成果标注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成果归实验室和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共同所有。论文成果须标注“湖南师范大学化学生物学及中药分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 [英文:Supported by the Opening Fund of Key Laboratory of Chemical Biology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search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且论文发表单位应包括湖南师范大学化学生物学及中药分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长沙,湖南 410081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Chemical Biology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search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Changsha, Hunan 410081, China.]。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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